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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0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赵晓兵、张铁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晓兵;张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赵晓兵,男。 被执行人:张铁英,男。 申请执行人赵晓兵与被执行人张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3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晓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晓兵尚未受偿数额为借款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900.00元,被执行人张铁英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87.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铁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张铁英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铁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张铁英有住房公积金,保全程序中已冻结;因被执行人张铁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铁英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铁英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张铁英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铁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铁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晓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铁英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铁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育宏 人民陪审员  王 影 人民陪审员  吴雁宏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范越 书记员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