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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太民一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总公司阜阳分公司、王其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总公司阜阳分公司,王其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太民一初字第2000号原告: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如新,男,1940年9月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总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吴权,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波,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总公司阜阳分公司、王其波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太和县税镇镇孙楼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从照东审判员  单 翔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赵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