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任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董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