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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任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董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