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与陕西恒盛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永鑫轴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陕西恒盛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永鑫轴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负责人李强,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陕西恒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兴。被执行人西安市永鑫轴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法定代表人刘新宁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与陕西恒盛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永鑫轴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9)陕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258776388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