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屹与周功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屹,周功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吴屹,路2弄1号302室。被告周功展,1977年5月3日,10弄2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屹诉被告周功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屹于2010年3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吴屹负担。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