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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屹与周功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屹,周功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吴屹,路2弄1号302室。被告周功展,1977年5月3日,10弄2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屹诉被告周功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屹于2010年3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吴屹负担。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