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湖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上诉人湖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2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在《购销合同》中仅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并未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即使该约定为协议管辖,也因其不具有确定性和单一性而归于无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第六条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有一方违约解决办法由另一方选择。”该约定并未明确选择发生纠纷采用诉讼方法,更未选择诉讼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协议管辖条款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本案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故本案应由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商初字第28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