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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中民与冯丹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民,冯丹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张中民。被告:冯丹慈。原告张中民诉被告冯丹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冯丹慈住址不详,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丹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民撤回对被告冯丹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