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单欣荣、胡丹艳与章国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欣荣,胡丹艳,章国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欣荣。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丹艳。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显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国仙。委托代理人:魏德祥。上诉人单欣荣、胡丹艳为与被上诉人章国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志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秦善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庭外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以居间合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其他合同纠纷立案后,又以委托合同纠纷审理本案。该案由的确定仅以成祖出具的委托书为依据,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所反映的实际为承租权转让的事实不符,致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上诉人与成祖系共同出资购买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上诉人单欣荣、胡丹艳。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