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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徐卫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卫良

案由

其他刑事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刑初44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及辩护人 信 息 被告人徐卫良,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69081039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董浜镇杜桥村(21)长娄17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柘宁,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20]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卫良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卫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部分赔偿并获得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徐卫良醉酒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油田路22号金正道商行,在店内骂骂咧咧,阻扰客人付款,无故殴打店主被害人郑某,对屋内物品进行扔甩。此时,郑某的外甥被害人邓某赶到,上前制止,又遭到徐卫良的殴打。随后,公安人员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接报陆续赶到,对徐卫良进行劝阻。期间,徐卫良对公安人员进行攻击,并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徐卫良的家属代其赔偿了金正道商行及郑某、邓某,并获得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徐卫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徐卫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书 记 员 肖 凤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