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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吴某,男,19XX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袁某,女,19XX年1月出生,汉族,临沂市鲁捷集团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颜士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