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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9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长兴岛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长兴岛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辽029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MB15614160。负责人:刘东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军,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长兴岛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914068774。法定代表人:孙本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设码头配套管廊带项目建设,该项目占地面积6204平方米。占地类型及面积分别为:农用地1223平方米(其中林地1078平方米、农村道路145平方米)、未利用地4981平方米,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法用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2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林地、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62040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缴纳了罚款62040元,但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大自然资监土催证字【2019】第04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将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2.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及送达;2.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证明违法线索来源;3.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一份,证明立案调查;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占地等具体情况;6.国土资源现场勘测笔录及实测图各一份,证明现场勘测违法用地面积及四至方位等;7.地籍规划审核表一份,证明违法用地地类及相应地类面积;8.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违法用地调查取证、处理建议;10.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一份,证明重大案件报请上会审核;11.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一份,证明违法用地经过内部讨论;1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一份,证明下达处理决定审批手续;13.国土资源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及送达;1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一份,证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区政法办备案;15.责令退还土地告知函及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邮寄告知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16.没收移交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告知管委会没收;17.关于转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案件线索的函一份,证明向规划主管部门转交案件线索;18.关于占用林地涉嫌犯罪线索的函,证明向林业主管部门转交案件线索;19.罚款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缴纳罚款;20.抄告单四份及邮寄凭证一份,证明抄告相关部门共同制止违法行为;21.转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案件线索的复函一份,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复函;2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及送达。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被执行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开工进行码头配套管廊带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6204平方米。占地类型及面积分别为:农用地1223平方米(其中林地1078平方米、农村道路145平方米)、未利用地4981平方米,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法用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2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6204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缴纳了罚款62040元,但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大自然资监土催字【2019】第04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2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德强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