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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廷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张廷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0)新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山东新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文,董事长。被告:张廷军,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