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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海滨、周建锋与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周建锋,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海滨,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山东网信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周建锋,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邢霞,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滨、周建锋诉被告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滨、周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海滨、周建锋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