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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文玲与周文彬、丁瑶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玲,周文彬,丁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85-1号原告刘文玲,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委托代理人李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彬,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水塔沿4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9218A号商位经商。被告丁瑶君,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丁店,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9218A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玲诉被告周文彬、丁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文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瑶君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9218A号商位的使用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楼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