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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147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赵阳,男,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赵阳送达诉讼文书,但并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赵阳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婧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