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与汪甲、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汪甲,李某某,汪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9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住所地:富阳市××桥××村。代表人: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汪甲。被告:李某某。被告:汪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以下简称灵桥××)与被告汪甲、李某某、汪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汪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汪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灵桥××起诉称:2008年11月14日,根据被告汪甲的申请,原告灵桥××与被告汪甲、李某某、汪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汪甲提供贷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由被告李某某、汪乙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汪甲未归还本息,该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汪甲于2009年11月12日归还6000元,余款44000元及利息未还,原告认为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汪甲立即归还到期贷款本金44000元,利息1633.67元,及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9.435‰加收50%的罚息计);二、被告李某某、汪乙对上述贷款本息及费某某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灵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申请一份、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均系复印件),证明被告汪甲向原告借款,由被告李某某、汪乙担保的事实。2、还款凭证一份(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汪甲在原告处的借款到期后归还了6000元的事实。被告汪甲对借款与还款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李某某、汪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灵桥××提交的证据1、2,被告李某某、汪乙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汪甲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符合证据的所有特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1月17日,原告灵桥××与被告汪甲、李某某、汪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灵桥××向被告汪甲提供贷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435‰,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借款由被告李某某、汪乙提供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订立后,原告灵桥××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汪甲,被告汪甲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归还借款本息,该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汪甲于2009年11月12日归还6000元,余款44000元及利息未还,现原告灵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灵桥××与被告汪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汪甲向原告灵桥××借款,借款到期后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现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汪甲归还到期借款本金44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汪乙为被告汪甲在灵桥××的贷款进行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字,该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汪乙对被告汪甲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汪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甲归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支付利息1633.67元及从20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本金44000元,月利率14.15‰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某某、汪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被告汪甲承担,被告李某某、汪乙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何风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