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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民间借贷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未约定诉讼管辖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诸暨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哲   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章   卫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