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0年1月15日就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2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1月20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双方虽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王军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