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克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克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园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 被执行人:陈克权,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克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汤子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