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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金菊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菊英,张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菊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生。上诉人金菊英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知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越城区,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