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甲。法定代理人夏某乙,系夏某甲之父,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1979年1月6日,苍南县巴艚镇中魁路166-168号。上诉人夏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金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永利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詹旭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