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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尔服饰辅料厂与福建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尔服饰辅料厂,福建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62号原告:嘉善××尔服饰辅料厂,住所地:浙江省××××舜工业区。代表人:沈某某。被告:福建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办事处××郭。法定代表人: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尔服饰辅料厂与被告福建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间系买卖关系而无承揽关系,按照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虽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原告未能提供双方间签订的书面合同,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有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建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