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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稳林与谢艮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稳林,谢艮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郭稳林。委托代理人冯胜利,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松林,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艮贺,又名谢根和。委托代理人王志新。原告郭稳林诉被告谢艮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稳林诉称,原、被告房屋相邻,原告之父郭文光于1951年11月5日经西安市郊区土地房产所登记,原告之房屋属其父亲所建,2009年12月14日晚被告用挖掘机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并自行在此宅基地为自己建房,原告当天早上发现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知原告应经民事诉讼,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告房屋40平方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艮贺辩称,被告并未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原告在1994年经过村委会另行划拨宅基,并承诺1年内拆除旧房,现已将近20年原告未进行拆除,其旧房年久失修已经倒塌,该宅基地经过被告向村委会申请已经划拨给被告,被告在自己宅基上建房并未侵犯原告权利,施工时原告老房已经倒塌形成垃圾,被告对该垃圾进行了清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