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方忠与李艳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李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方忠,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艳菊,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忠与被告李艳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忠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忠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