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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丙亮、成玉玲与马得雷、解绍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亮,成玉玲,马得雷,解绍珍,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丙亮,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成玉玲,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得雷,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被执行人解绍珍,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赵庄。法定代表人丁连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二月五日向被执行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0年二月八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的银行存款24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