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韩龙、郭廷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武顺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陈韩龙,郭廷风,武顺景,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韩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廷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顺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纠纷,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合同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韩龙、郭廷风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武顺景、车主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公司上诉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应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嵊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