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贾某某、合肥××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某,合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合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杨庙镇。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公路××号。诉讼代表人: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合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