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执民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符建芳与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芳,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执民字第4247号申请执行人符建芳。被执行人苗建国。本案在执行符建芳诉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符建芳尚有2315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苗建国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360元、执行费247元。查明被执行人苗建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符建芳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42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建芳发现被执行人苗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