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与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法定代表人刘东华,主任。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内嘉和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八日(2009)聊东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0年二月五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