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瓜民初字第8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原告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沈某诉称:199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沈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时原、被告双方的性格脾气不同,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为此从2009年2月双方分开生活至今,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沈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在1998年下半年相识,在2000年年初登记结婚,之间有一年半的时间充分了解,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被告作为入赘女婿进入原告家庭后,与原告生育了儿子,同时被告作为父亲,尽心尽责的抚养儿子。在平时的生活中,双方的性格脾气虽有不合之处,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月1日,双方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由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可,于2002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沈乙。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等原因,导致了原、被告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本、户口簿1本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无其他实质性的矛盾。在今后的生活中,若原、被告双方能够做到相互信任、相互谅解,遇事多加沟通,双方的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陈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