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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074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曾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曾某某及被告陈某某、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原告借给二被告人民币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二被告以自有的座落于金华市人民东路1号第六层和座落于金华市丹光西路708号房产做抵押。同月20日,原告支付了二被告借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2009年9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利息132万元(已算至2009年8月19日),二被告在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并约定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到期后,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580万,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80万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2月19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5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抵押的座落于金华市人民东路1号第六层和座落于金华市丹光西路708号房产由原告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有二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公某某(2008)金某经字第384号,证明借款抵押合同并经公证,二被告借款数额是400万元。2、借款凭证及借条一份,证明第一被告收到借款400万元的事实。3、还款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借款后,不能按期偿还,原被告又达成还款的具体内容。原告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履行了出借款的义务。4、房产证和它项权证各两本,证明两被告借款后,用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5、公某某一份,证明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二被告委托第一被告代为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借款汇入张雄坚账户。被告陈某某、曾某某辩称,抵押借款合同并公证是事实,但原告并没有支付400万元,实际支付给原告借款388万元,有12万元作为利息在借款时已经扣除。被告陈某某、曾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对原告的证据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原告借给二被告人民币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二被告以自有的座落于金华市人民东路1号第六层和座落于金华市丹光西路708号房产做抵押。同月20日,原告支付了二被告借款388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2009年9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利息132万元(已算至2009年8月19日),二被告在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并约定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归还了原告10万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曾某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陈某某、曾某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可被告辩解实际借款388万元,且认可2009年9月1日支付了利息10万元,对被告这一辩解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月利率3%已经履行完毕的10万元利息,本院不予干预。现原告变更诉请要求按照月利率2.52%计算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已就借款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某某借款38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5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座落于金华市人民东路1号第六层和座落于金华市丹光西路708号房产由原告姚某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2400元,由被告陈某某、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志坚审判员  郑建萍审判员  邱 阳申请执行有效期两年二0一0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许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