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彭玉花与李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花,李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彭玉花被执行人:李秦生彭玉花与李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秦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彭玉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秦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