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苍温苍龙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家象、林益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陈家象,林益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苍温苍龙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钦具,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职员,住苍南县龙港镇郭宕村52-1号。被告:陈家象,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02127258,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前东村124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街66号301室。被告:林益忠,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11260616,住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a幢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家象、林益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陈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