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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人身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O一O年三月九日书记员李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