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江民与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民,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77号原告陈江民,经商,城西街道五一村,系义乌市神威三合板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何伟通。委托代理人葛姗。被告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秦淮区大明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民诉被告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民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陈江民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