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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潇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潇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郭毅,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北郊张家堡。法定代表人:姜进善,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燕玲,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潇陶,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建峰,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法律顾问。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婷,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公司营业总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潇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