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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5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李发奎与殷翠、张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发奎;殷翠;张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625民初166号原告李发奎,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告殷翠,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永善县云桥水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永善县。被告张德奎,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永善县。系殷翠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奎与被告殷翠、张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奎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奎承担。审判员  廖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黄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