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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XX红与被告朱军、周红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XX红。被告朱军。被告周红俊。原告XX红与被告朱军、周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军、周红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红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军、周红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军因经营缺少资金于2009年10月22日向原告XX红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暂借XX红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朱军2009年10月22日(此款于2009年12月22日前还清)”。届期,被告朱军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军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朱军应负清偿责任。朱军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周红俊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军偿还原告XX红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周红俊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XX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