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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占江与被执行人郝俊、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占江,郝俊,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樊占江,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本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东升村村民。被执行人郝俊,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路甲字100号5层。法定代表人乌志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占江与被执行人郝俊、西安市永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