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纺织品经营部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浙江省××进出口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纺织品经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纺织品经营部,浙江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纺织品经营部(原名宁波江东通禾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天××座××室。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翁某某。上诉人宁波市鄞州××纺织品经营部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本纠纷应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第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所在地为台州市黄岩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