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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4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德明与被执行人胡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时德明;胡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4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时德明,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胡民,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德明与胡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4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该调解书:胡民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时德明各项损失共计2431元;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27.5元,由胡民负担。因被执行人胡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民采取了如下措施:1.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民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胡民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亦未履行义务。2.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民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胡民帐户存款余额过少,本院均已冻结。3.被执行人胡民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4.2020年1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0年1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胡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9年12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胡民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xx小区北8排2、3号调查,对其拘传未果。7.2020年1月6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时德明谈话,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胡民如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时德明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时德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胡民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李筱艳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