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1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刑保国与张兴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保国;张兴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1137号原告:邢保国,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黄河镇何王村22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眼明堂小区B4号楼西数二单元402。被告:张兴才,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庄街道办事处杨家屯南村122号。原告邢保国与被告张兴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邢保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保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利二○一〇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黄聪书记员田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