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有限公司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有限公司,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76号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停车场。法定代表人:施××。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