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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有限公司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有限公司,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76号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停车场。法定代表人:施××。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