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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龙民初字第8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曾某甲。委托代理人:项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管篪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刘某起诉称:2004年上半年,原告、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乙。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在性格、观念、爱好等差异甚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经常赌博到通宵,夜不归宿。儿子查出患有先天性胆道闭塞症后,曾赴上海、杭州等多家医院治疗,为此家庭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想不到被告仍照赌不误。因此,原告、被告为儿子的医疗、看护及被告惯赌等问题发生争吵。2008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的矛盾逐日加剧,原告回到娘家生活。2009年2月儿子不幸夭折,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3月原告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某某分居生活,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2009)丽龙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被告曾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2、原告诉称被告赌博与事实不相符,被告并没有赌博行为;3、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原告,缺乏依据;4、原告诉称2008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原告、被告所生的儿子在2009年2月夭折后,一个在龙泉,一个在丽水。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年××月××日结婚,2007年9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乙。2009年2月曾某乙不幸夭折。从此原告、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因缺乏证据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双方某某是分居生活,互无联系。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未能调整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在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未予支持后,原告、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管篪竺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