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秀云、谭立华等与董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谭立华,谭宝军,谭立平,董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秀云。原告谭立华。原告谭宝军。原告谭立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春艳。被告董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负责人刘晓奎。委托代理人何全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谭立华、谭宝军、谭立平与被告董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