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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进红与永康市万事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红,永康市万事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523号原告:梁进红,台州市椒江区霞沚街道繁荣村90号。委托代理人:徐明。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永康市万事鑫门业有限公司。市五金工业园雅庄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胡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进红与被告永康市万事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进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梁进红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骆晓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