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曹卫东。委托代理人:陈英。被告:高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被告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