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国林与周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林,周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0号原告:金国林,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大唐镇童村220号。委托代理人:王培高(特别授权),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伟国,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牌头村贾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林与被告周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林于201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林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国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国林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