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5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名称
罗万美、吕天海、汤泽斌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万美;吕天海;汤泽斌;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51执恢57号 罗万美、吕天海、汤泽斌、陈忠亮、朱荣浩、黄植鑫、曹治平: 申请执行人罗万美与被执行人吕天海、汤泽斌、陈忠亮、朱荣浩、黄植鑫、曹治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吕天海、汤泽斌、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岑刚忠、罗万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8719元。由被告人吕天海、汤泽斌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计人民币23743.8元;被告人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计人民币17807.85元,上述六被告人之间均对赔偿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判阶段,吕天海交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黄植鑫交付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六被执行人还有赔偿款人民币114719元没有履行,本院刑一庭将该案移送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潮中法执字第6号。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09)潮中法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9)潮中法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罗万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51执恢57号。经查明,本案另一原申请执行人岑刚忠已死亡。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汤泽彬履行赔偿金人民币2057.41元,被执行人朱荣浩履行赔偿金人民币15536.17元,被执行人曹治平履行赔偿金人民币10010.58元,被执行人陈忠亮履行赔偿金人民币18342.37元,黄植鑫履行赔偿金人民币15885.69元,五被执行人合计履行赔偿金人民币61832.2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剩余未执行款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粤51执恢57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