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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某某与邱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邱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宣某某。被告邱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宣某某为与被告邱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宣某某诉称,被告邱某某于2006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300元,立有借条2份,约定于2007年12月22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08年10月由被告高某某归还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且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300元。被告邱某某、高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宣某某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欠条2份,要求证明被告邱某某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300元,该款被告高某某已归还1000元的事实;证据2、婚姻状况证明1份,要求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2日,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宣某某出具欠条两份,分别某某:“今欠到宣某某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正,约定欠到2007年12月22日”及“今欠到宣某某人民币现金壹仟叁佰元正”。上述借款,除被告高某某归还原告1000元外,余款14300元被告邱某某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1986年12月2日在绍兴市××城区××街道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自认被告宣某某已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元,现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4300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某某、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某、高某某应共同归还原告宣某某借款人民币1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两被告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